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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下的共同侵权如何进行认定?

发布时间:2025-08-25 09:07:23

1. 主体条件:共同侵权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这其中涵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 主观要件:各侵权人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所谓共同故意,即明知会造成损害却仍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发生;而共同过失是指本应预见损害可能发生却未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损害发生。

3. 行为要求:各侵权人的行为彼此关联,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共同造成损害,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动,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4. 结果限定:存在实际的、同一且不可分割的损害。

5. 因果关联:各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是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若满足以上条件,通常会被认定为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侵权人需要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约好前往郊外探险。在一个陡峭的山坡处,他们看到旁边有一棵大树,于是就想摇晃大树来取乐。三人一同摇晃之后,一根树枝掉落,砸到了路过的小静,致使小静受伤住院,并且产生了诸如医疗费用等损失。小静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小朱却认为自己只是轻轻推了一下,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分析:

1. 在主体方面,侵权人小朱、小李和小胡共计三人,是两人以上的自然人,这符合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对于主体的要求。

2. 主观因素上,三人相约摇晃大树以获取乐趣,他们本应当预见到摇晃行为可能致使树枝掉落从而伤人,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这存在共同过失。

3. 就客观行为而言,三人共同用力摇晃大树,他们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共同造成了小静受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此行为属于积极的行为。

4. 在损害结果层面,小静受伤住院并且产生了医疗费用等实际损害,而且这种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5. 在因果关系方面,三人摇晃大树的行为与小静受伤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所以,三人构成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必须对小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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