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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宅基地,儿女是否都享有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5-08-26 15:16:22
1.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在老人在世期间,若儿女与老人同属一个集体且共同生活,那么他们能够共同使用宅基地;要是儿女已经分户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就无权使用老人的宅基地了。
2. 老人逝世之后,若儿女的户籍仍在本村,并且有房产的话,可以依据“地随房走”的规则,通过继承房屋而获取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没有房产,则无法单独继承宅基地。倘若儿女的户籍已迁出本村,虽然能够继承房屋但使用受限,一旦房屋不复存在,宅基地便会被集体收回。
案件情况回顾:
小朱和小胡为兄妹关系,其父母拥有一块宅基地。在父母健在的时候,小朱已经分户并且申请到了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而小胡与父母共同生活,户籍也未分户。父母去世之后,该宅基地上存在房屋。小朱觉得自己作为儿女,也应拥有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此与小胡产生了分歧。小胡则认为小朱已经分户且有自己的宅基地,不应再使用这块宅基地。
案件情况分析:
1. 在老人在世时,小朱就已分户并且另有宅基地,依照规定,通常是不能再使用老人的宅基地了。小胡的户籍与老人处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且共同生活,一般是可以共同使用的。
2. 在老人去世之后,宅基地上有房屋,小胡的户籍在本村集体内,能够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借助继承房屋来获取宅基地的使用权。小朱的户籍虽然曾经在本村集体,但已经分户并且有自己的宅基地,他对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他完全主张使用这块宅基地是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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