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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是否有权停水电?法律上有何依据?
发布时间:2025-08-25 14:43:57
一般而言,管理处不具备停止水电供应的权力。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才是水电供应合同的主体,管理处并非该合同的相关方。只有在业主欠费且经催告后仍然拒不支付的情况下,供水、供电公司依照规定流程才能够停止水电供应。管理处和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若业主拖欠物业费,管理处应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追讨,而不能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处理,不然就侵害了业主的权益,业主有权要求恢复水电供应并索要赔偿。不过,因合理维修且提前通知业主而短暂停止水电供应的情况不在此列。
案件回顾:
小许所在小区的管理处,以小许未交纳物业费为由,私自对小许停止了水电供应。小许觉得管理处的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管理处却表示这么做是为了促使小许缴费。双方就管理处是否拥有停止水电供应的权力这一问题产生了分歧。
案件分析:
其一,水电供应合同的主体为业主和供水、供电公司,管理处并非合同当事人,所以没有权力擅自停止水电供应。其二,业主若未交纳物业费,管理处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追讨,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催促业主缴费属于侵权行为。其三,如果是因为合理的原因并且提前通知了业主而短暂停止水电供应以进行相关作业的,则属于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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