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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解答

诉讼期间被告过户房产,这种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08-25 14:45:23

1. 被告在诉讼期间过户房产的效力需分情况判定。若过户属于正常交易,受让人为善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已完成登记,按照《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下过户一般是有效的。

2. 要是被告过户房产是为了逃避债务、阻碍判决执行,这就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依据《民法典》能够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经法院认定之后,该过户行为自始便没有效力。

3. 原告一旦发现被告存在恶意过户的情况,要及时向法院反馈,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撤销过户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回顾案情:小朱与小胡出现债务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小胡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了小许。小朱觉得小胡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所以该过户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小许则宣称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完成过户登记,认为过户行为是有效的。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分析案情:

其一,如果小许受让房产属于正常交易,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完成了过户登记,依照《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条款,这个过户行为通常是有效的。

其二,倘若小胡过户房产是为了逃避债务、妨碍未来判决的执行,此行为就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小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过户行为。法院在认定情况属实后,将会判决撤销,房产过户也就自始至终不具备效力。小朱发现小胡的恶意过户行为后,应及时告知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请求撤销过户行为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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